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4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许,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蔡市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高某某在冷水滩区**镇**村家中藏有鸟铳二把。经鉴定:其中一把鸟铳具有火药发射功能,被认定为枪支,另一把已经损坏无法发射,不具备枪支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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