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83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16时许,禁渔期内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用自制电捕鱼期在禁渔区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泌水河禹庄河段捕鱼,共捕得野生鲫鱼、杂鱼等共计6.8斤。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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