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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4********,汉族,小学,农民,群众,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经侦查,高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早在**镇**村东大坝南侧嫩江流域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鱼。2020年6月22日,经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际测量,高某某捕鱼使用的地笼网眼长度为0.4厘米,属于禁用渔具。2020年6月23日,经甘南县水务局认定,高某某捕鱼的地点属于嫩江管理范围内自然水域。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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