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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53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3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陆某某、徐某某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老场村境内的老场沟水域,由徐某某驾驶铁皮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陆某某轮流使用电瓶触鱼器电鱼。经对三人所电的鱼称重,共计81.34斤,其中鲤鱼80斤、鲫鱼1.34斤。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小船、触鱼器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农业农村局的《淮安市辖区水域禁渔通告》、案发地点方位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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