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兰州市****部**科科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平台,从一微信昵称叫“百龟宠更新号,不收款”的代理商处购买到疑似辐纹陆龟一只,用于自己饲养,并于当天向卖家微信转账6000元。2018年9月24日,高某某收到邮寄福纹陆龟的快递包裹。2019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在高某某处将其购买的一只疑似辐纹陆龟依法扣押。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一只疑似辐纹陆龟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辐纹陆龟,价值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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