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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种植苗木,户籍地江苏省**。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上午,在萧山区新街街道花木城市场一办公室内,夏某某(另案处理)帮助高某某从赵某某处以400元的价格购买活体猫头鹰1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猫头鹰2只、冰冻鸟类死体1袋。经鉴定,该2只扣押的动物活体均为领角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鸟类死体中有云雀、小,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同案犯赵某某、夏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人於某某、周某某证言,物证鉴定书,身份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未遂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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