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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48********,汉族,小学文化,住天全县********号。2020年2月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废品收购站陆续购买猎夹13枚回家,准备在其住所地附近山上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9月的一天,高某某发现自家鸡圈里面饲养的鸡被野猫子咬伤,于是便在圈舍门口墙下挖了一个洞并将猎夹安放在此处,过了五六日后,高某某发现其安放的猎夹猎捕到了一只野猫子并已死亡。之后,高某某与妻子一起烹食了这只野猫子。2019年11月至12月,高某某在其住所地附近山上安放猎夹期间还夹到两只野兔和一只野鸡,高某某在猎捕到野兔和野鸡后将毛去掉后一直冷冻在冰柜里面,直到过年,高某某与其妻子、儿子等人一起食用了这两只野兔和1只野鸡。经鉴定,高某某所猎捕的“野猫子”学名豹猫,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1500元。

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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