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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南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河北省********2019年9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年9月2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其养殖场西行50米向南行50米一东西水沟边下粘网捕获34 只野生鸟,其中“红脖”三只,其他普通野生鸟31只。“红脖”己被放生,31只普通野生鸟死亡,将捕获的鸟尸体冷藏于养殖场住房内的冰柜里。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31只野生鸟尸体,有7只为普通朱雀,24只为山麻雀,均属被列入 《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3.证人荣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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