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用事先准备好的竹竿、丝网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镇**村承包的虾稻田东北角架设丝网一张。次日,高某某将粘在丝网上的3只鸟类取下做成菜品食用,并将鸟类羽毛丢弃在其虾稻田西南角的围渠及堤角上。202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丝网上发现零星的鸟类羽毛。经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所丢弃的鸟类羽毛进行鉴定,送检材料含喜鹊成分。喜鹊被列入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以上事实有证人谢某某证言、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予以证实。

    案发后,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修复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于2021年2月1日将生态修复费1800元汇入环保专用账户。以上事实有生态修复凭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捕食鸟类数量较少;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修复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