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友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黑龙江省禁猎期间到伊春市友好区朝阳林场六公里处河岔,用地笼非法捕捉林蛙145只,同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民警查获。2020年4月30日,高某某非法捕捉的145只活体野生林蛙被全部放生。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检验认定:145只野生动物蛙类均为东北林蛙,系国家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相关规定:根据专家研究论证意见,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因法律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地笼四个、水衩一条、丝袋一条予以返还。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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