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4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份,二人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院内菜地中。同年6月2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对该菜地依法进行检查,查获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877株。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中均检验出吗啡成分。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涉案毒品原植物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
6、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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