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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甲于2016年9月26日注册成立西双版纳中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高某甲在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景洪市橄榄坝某砂石厂内设立一加油点经营轻循环油。期间,高某甲雇佣高某乙记账、田某某驾驶改装油罐车将轻循环油运往某砂石厂外的其他工地以低于柴油市场价进行销售,高某甲从每吨轻循环油中获500元。经核实,高某甲加油点销售的轻循环油系高某甲向中某石化有限公司购买,购销协议规定轻循环油不得对外销售。2019年4月4日,公安机关在景洪市橄榄坝某砂石厂抓获高某甲、被不起诉人高某丙、高某某、田某某和吴某某,并从该加油点查获轻循环油27.24吨。同年4月5日,公安机关在西双版纳思小高速大渡岗服务区查获高某甲从广西地区购买的轻循环油32.34吨。

经核实,高某甲涉嫌非法销售轻循环油,自2019年以来共计482633元。

经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鉴定,涉案轻循环油样品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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