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曹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队**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院内生活二期自家商店内非法销售卷烟。2019年5月1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在其商店内查获用于经营的卷烟共计81个品种、585条,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和境外卷烟。经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核价,在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商店内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55333.3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经销售的卷烟价值373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的高某某涉案卷烟共计81个品种,585条;
2.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案件来源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证明;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案件调查报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关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送检卷烟样品的检验情况说明;河北省烟草专卖局2019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接受证据清单接受的黑色账本、大账本;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6.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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