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 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811199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济南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5月至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梁某某、高某某及刘某某、陈某甲(二人已另案处理)实施网络删除负面信息收费行为牟利。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事先购买不实名手机卡并注册微信号作为工作号码发放给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梁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用来在网络上加入相关微信群、QQ群寻找有删除负面信息需求的客户,并把各自招揽的客户提供的负面信息截图或者链接通过微信或QQ统一上报给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并根据马某甲的指示报价收费,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根据不同网站的业务再联系相关的上线删帖人员进行删帖并支付上线一定费用的办法,从中赚取差价。在实施非法经营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马某甲之妻)统一对收费、支出、工资、提成等账目核算和发放。马某乙、梁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底薪每月2000元;梁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提成为业务完成量的百分之二,业务量超过2万工资为2500,业务量超过3万提成百分之三;马某乙提成为所有员工业绩的百分之二。
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微信账号******)受何某甲(微信号**********,昵称:**在线;微信号: **********,昵称:‘何某甲’**在线)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删除涉及“唐山**医院”相关负面贴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涉及帖文1个;删除不成功又屏蔽涉及“哈尔滨**医院”相关负面贴文2个,通过微信转账收费2890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微信******)受何某乙(微信号: **********,昵称:***的微笑)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涉及“***共享电单车”相关负面帖文,通过微信转账收费7200元。
2018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微信账号******)受姚某某(微信号: ******,昵称:*)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涉及“北京***与****相关负面贴文,通过微信转账收费22300元。2018年8月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微信******)受临沂李某甲(微信号******,昵称:*哥;微信号****.7k17pedzilum12,呢称:***经纪人)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关于“***”负面贴文,通过微信转账收费11667元。
2018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微信******)受余某某(微信号: ******)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一。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朋友委托的相关负面贴文,通过微信转账收费2000元。
2018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微信号******)受张某(微信号******,昵称“无忧琦琦”)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涉及“李某乙”百度搜索负面关键词;删除网红“***”负面微博贴文,通过微信转账收费21600元。
2018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微信号******)受王某甲(微信号******,昵称“王某甲Monica”)委托通过微信王某甲合作客户北京****有限公司负面信息,通过微信转账收费2700元。
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微信号******)受陈某乙(微信号******,呢称“诚实守信”)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涉及陈某乙开办的**电脑学校教学不行的负面,通过微信转账收费35000元。
2018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微信******)受祁某某(微信号******,昵称“****”)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通过微信转账收费14000元。但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在未能删除涉及祁某某在新浪微博被人侮辱的负面信息的情况下将受害人祁某某微信拉黑。
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微信******)受殷某某(微信号:******,昵称:*)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涉及“假冒***名义诈骗,全球***涉非法集资”相关负面贴文,通过微信转账收费12000元。
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微信微信******)受王某乙(微信号:******,昵称:王某乙)委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删帖业务并上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联系上线删除,删除涉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面贴文,通过微信转账收费19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是否有非法经营的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