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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7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5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9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明知他人(身份不明)为了销售疑似劣质走私柴油情况下,受他人雇佣在平阳县**镇江口路江边将船上的走私柴油通过自己驾驶的车辆牌照为冀**油罐车运输至江口外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油罐车内疑似劣质柴油共23.294吨,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107152.4元。

经本院审查,查获的柴油所有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平阳县公安局未能查明雇佣方涉嫌犯罪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雇佣方存在共谋,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其他犯罪,故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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