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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组,现住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2月21日和2020年4月20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兰考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和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明知符某某没有取得销售汽油的许可手续,仍领取每月3000元的工资报酬,并使用其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加油款,帮助符某某非法销售汽油。2018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该黑加油车从符某某手中购买,继续非法销售汽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共非法销售汽油金额73735.80元,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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