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现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2月21日和2020年4月20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兰考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和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明知符某某没有取得销售汽油的许可手续,仍领取每月3000元的工资报酬,并使用其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加油款,帮助符某某非法销售汽油。2018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该黑加油车从符某某手中购买,继续非法销售汽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共非法销售汽油金额73735.80元,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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