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10月间,高某某在未取得国家行政许可批准的情况下,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并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其经营的润滑油店内对外销售,涉案汽油价值10万余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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