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03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室,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0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高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万宝路、HEETS等烟弹(烟草制品)并进行销售,截止被抓获时已向外销售金额达88796元,购入未及销售烟弹65条11475元,涉案金额共计100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提取笔录;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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