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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夹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5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舸,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夹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12月28日,姜某某、高某某合伙向夹江县水务局申请获得夹江县迎江乡双鱼村2社10000立方米砂石开采权,并取得《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缴纳砂石资源费12万元(包含河道整复保证金2万元,后退还),载明许可开量为1万立方米。后姜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夹江县迎江乡双鱼村2社河滩内开采砂石,开采出的砂石分别堆放于夹江县原迎江乡双鱼村2队(后改名为木城镇群星村9队)和原迎江乡双龙村4队(后改名为木城镇迎江村4队)。2017年8月,夹江县人民政府因修建夹木路,将原迎江乡双龙村4队堆放的砂石移至原木城镇郭坪村2队(后改名为木城镇迎江村14队)。2017年4月5日,夹江县水务局委托乐山大成勘测有限公司对堆放的砂石进行测绘,总方量为6.3万立方。除去许可开采的1万立方,可以认定姜某某、高某某超量开采砂石5.3万立方。2019年11月1日,夹江县水务局将该案移送至夹江县公安局。2019年11月11日,夹江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砂石进行价格认定,价格为每立方米15.60元,姜某某、高某某超量开采的砂石涉案总价值82.6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夹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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