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采矿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3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7月份,郑某某、高某某与坊前镇郑家相邸**村村委签订河滩承包合同后,使用郑某甲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郑家相邸**村西南经营沙场,至2013年3月,超越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开采范围开采沙石累计达23096.7立方米,非法获利69290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