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街**段**号,住址山东省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份至8月4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广场写字楼办理业务期间,需要驾车进入停车场,其通过购买的无线电遥控器,采取使用遥控器控制停车场出入口起落杆的方式,多次逃避缴纳停车费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及时主动地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经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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