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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高某乙、谢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现住曲靖市陆良县**镇**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1月3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啊某某(在逃)驾驶云********色**牌**轿车载高某乙(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到景洪市**,高某乙、谢某某下车后,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赣********色**牌**型越野车,高某乙、谢某某使用楔子将该越野车的后排右侧车窗砸坏,之后二人将该越野车内的一台**牌笔记本电脑及2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损坏的**牌**型越野车的维修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00元;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的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34元。

2.2019年11月30日04时许,高某乙、谢某某步行至景洪市**期**路**酒店门口路边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川******的**牌**型越野车,高某乙、谢某某使用楔子将该越野车的后排左侧车窗砸坏,后二人将该越野车内的三条软中华香烟及一个土黄色的背包盗走。盗窃得手后,高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高某某开车来接应,之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高某某、啊某某(在逃)驾驶车牌号云********色**牌**轿车将高某乙、谢某某接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被损坏的**牌**型越野车的维修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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