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二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乡**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响水县**路附近的**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内存款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刘某某遗失在机器上的该行银行卡一张,在与旁边等候的被不起诉人高某乙商量后,二人共同通过自动存取款机从该卡中取款人民币5000元,二人各分得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高某乙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元,已由响水县公安局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