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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66********,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商人,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长沙市**栋**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4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21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伙同高某乙在湘西**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事实

湘西**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3日,开标时间:2012年11月15日,招标人:湘西**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湘西州**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量:约7542万元,投标保证金:80万元,报名公司共3家,中标单位:长沙市**有限公司。

2011年左右,时任长沙市**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从田某某处得知湘西**有限公司有两个融资BT项目待建,遂邀约田某某找到该公司总经理向某某了解项目情况,向某某告知二人,两个BT项目中标方必须向该公司借款2000万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高某甲认为这个生意能做,便答应向某某如果自己能中标就向该公司借款2000万元。

2012年10月23日,**公司将湘西**建设项目挂网公开招标。高某甲遂向时任长沙市**公司市场部经理高某乙汇报了这个项目,并要求高某乙帮忙联系两家公司围标,防止该项目流标。高某乙为给公司提高业绩同意帮忙。高某乙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联系了符合资质的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陪标,由高某甲承担三家公司的报名、人员出场、标书制作、投标保证金等费用。开标前,三家公司按照高某甲的要求确定了投标价。据投标备案资料显示:长沙市**公司投标报价6840.522522万元,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876.693201万元,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870.272405万元。最终长沙市**公司以6840.522522万元的报价中标,高某甲获得该项目工程,从中获利约800万元。

二、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伙同高某乙在泸溪**项目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事实

泸溪**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5年3月月26日,开标时间:2015年4月17日,招标单位:泸溪县**管理委员会,代理机构:湖南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量:约1716万元,投标保证金:680万元,报名公司3家,中标单位:长沙市**建筑有限公司。

2014年高某甲获悉泸溪县**项目待建,便找到时任泸溪县**管委会主任王某某了解项目情况。王某某告知高某甲该项目因资金没有到位,投标方需要先垫付资金建设。该项目挂网公开招标后,为成功中标该项目,高某甲再次找到高某乙帮忙,要求高某乙帮忙联系两家公司围标。高某乙便安排长沙市**建筑有限公司市场部员工余某某按照招标公告联系两家符合资质的公司陪标。余某某根据高某乙的要求,联系了湖南**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陪标,由高某甲承担三家公司的报名、人员出场、标书制作、投标保证金等费用。开标前,三家公司按照高某甲的要求确定了投标价。据投标备案资料显示:长沙市**建筑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699.904398万元,湖南**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710.848466万元,湖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707.414774万元,最终长沙市**建筑有限公司以1699.904398万元的报价中标,高某甲获得该项目工程。

2019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长沙市被花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

认定上述属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建设施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并具有积极退回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花垣县公安局缴纳的违法所得8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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