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诉人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住山东省临沂市槐荫区**路**小区,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高某甲为给和前妻高某乙之前抱养的一名女婴登记户籍,通过QQ、微信联系到在涿鹿县中医院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郭某甲。
2019年7月7日,郭某甲为高某甲办理了女婴的出生医学证明。郭某甲将该出生证明通过快递邮寄给高某甲前妻高某乙。7月9日,高某乙为抱养女婴登记户籍后,高某甲使用高某乙支付宝转账给郭某甲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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