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昌市湾里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高某甲与章某某、高某乙等人在南昌市新建区“苗圃酒店”吃饭,高某甲喝了约120ML白酒,晚饭后,高某甲驾驶小型汽车离开酒店。当日20时55分,高某甲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湾里区湾里大道,遇湾里交警大队正在开展酒驾整治,在对高某甲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要求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但因其几次呼气测试均未达到酒精测试仪采集标准而未能测试成功,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2020年4月29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0.84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20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传唤归案。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4MG/100ML,同时无违法犯罪记录,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其主动前往大队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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