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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3时许,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与朱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从江县**镇**三村杨某某的家中吃饭、喝酒。16时许就餐结束后,高某甲搭载其朋友的三轮车回家。19时许,其发现手机忘记在杨某某家,便驾驶贵H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从江县**小区往从江县**镇**三村方向行驶。21时9分许,其行驶至从江县**路段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8.9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4.22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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