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3********,汉族,大专文化,系安庆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宿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在安庆市大观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7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前一天晚上吃饭时喝酒喝醉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皖H****0的荣威汽车沿德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宽路308南路口时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高某甲血中乙醇含量达到9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明,高某甲持有有效的C1D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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