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乡**路**号**,现住山西省五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晋晋,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晋A****H别克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王村北街“****KTV”停车场出发,沿长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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