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本市增城区**镇**村**酒吧饮酒后,雇佣代驾员罗某某代其驾驶粤S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云埔四路进云信路时,要求代驾员罗某某将车交由其本人驾驶,后在该路程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供述;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车辆照片、户籍材料等物证、书证;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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