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于南京市江北新区,住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酒后驾驶苏A9****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北新区泰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南京农业大学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