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广场**栋**房**社区集体,住海口市龙华区**路**人家**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乐唱潮”KTV和朋友王某某等四人一起唱歌喝酒结束后,酒后独自驾驶琼A0****小型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金惠街“洞庭村”饭店停车场离开,途经金惠街、金源街、金贸西路、金贸中路、金龙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金龙路半山花园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高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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