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镇远县**院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贵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由镇远县**院往镇远县**组家里行驶,于19时49分在新中街路老烟草局5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0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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