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3时6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本市凤凰美食城吃饭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东区凤凰美食城路段往金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密路龙密立交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高某甲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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