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5********,汉族,小学文化,非××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日11时30分左右,高某甲和其女儿高某乙从家里出发,到会泽县**镇蚂蝗塘村委会“白砂梁子”处上坟,中午12时30分左右到达“白砂梁子”林地中的坟地处,高某甲使用打火机在其父坟前点火烧用于祭奠的衣服(用布做成)、香、纸,燃烧的纸被风吹进林地引发森林火灾。经会泽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涉案林地的火灾火场面积及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是“4.01”大井蚂蝗塘森林火灾案涉案火场过火面积为16.34公顷,均为有林地,属商品林,森林火灾中损失8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本次火情是由高某甲引起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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