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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妨害公务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组。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儿子高某乙为阻止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对其违章搭建的雨棚进行拆除,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小区的一栋居民楼楼顶以跳楼威胁工作人员。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华阳派出所接报后,该所民警鄢某某、包某某以及副所长魏某某带领协警杜某某、邱某某到达现场处置。民警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传唤高某乙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因其拒绝配合,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高某乙带上警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采用阻挡魏某某、鄢某某对高某乙的带离行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采用掰手、用手臂箍、用拳头击打民警等方式进行阻拦,导致民警一时间无法将高某乙带离,现场僵持数分钟,引起周围大量群众围观,最后民警在华阳街道人员的协助下才成功将高某乙和高某甲带回派出所。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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