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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妨害公务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2时许,龙海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民警张某某、高某乙及辅警高某丙、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在龙海市浮宫镇山塘村**饭店门口依法传唤涉嫌酒驾人员高某丁(另案处理)时,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现场采取强行阻挡警车车门及用手机拍摄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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