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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开设赌场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寓**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辽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间,王某甲在上线李某某处代理赌博网站,伙同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赌博群,接受群里高某乙、王某乙、崔某某等人投注,以赌博网站中“**”方式进行赌博,高某甲负责在群内发布开奖信息,与投注人员进行资金结算。王某甲、高某甲从参赌人员的赌博投注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数额累计3332771元,获利金额累计20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辽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甲不起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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