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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20年1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11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5月1日,高某甲与**村采石场老板邓某某、股东杨某某签订《石灰石供应协议书》,高某甲负责该采石场碎石加工业务,双方口头约定采石场开采出来的大块石由邓某某方销售,小块石卖给高某甲并由高某甲破碎后自己销售。高某甲在碎石加工过程中多次违反碎石协议和约定,多次安排铲车、货车将邓某某方开采出来的大块石运走并进行破碎加工销售获利。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邓某某夫妇阻止后,高某甲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高某乙、王某某、于某某等在岩场滋事,并安排铲车将采石场必经之路堵死,迫使邓某某方允许其破碎大块石并销售,严重损害了邓某某方的利益。

2、2014年12月4日,高某甲安排车辆强行将采石场邓某某爆破作业出的几千吨大小块石全部运走并破碎加工后销售。

3、2017年2、3月份,高某甲安排车辆将邓某某和向某某合伙经营期间爆破作业出的约两千吨大块石运走并破碎加工后销售。

4、2017年8月份,**采石场法人向某某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欲添加采石场破碎机设备,预交定金一万元自行购置破碎机,并聘请工人在采石场修建破碎机场地基脚,高某甲获悉后,带领儿子高某丙及妻子袁某某等人将向某某修建的破碎机基脚破坏,最终向某某放弃添加破碎机设备。

5、2018年3月份,**采石场法人向某某出于采石场生产需要,新购置了一台铲车用于采石场生产。高某甲知情后,以向某某添置铲车后不再租用自己的铲车而影响自己的利益为由,安排工人将岩场破碎机停工,导致采石不能正常生产,严重影响采石场利益,迫使向某某与高某甲协商,并达成向某某继续以每月一万元租金租用高某甲铲车的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高某甲强迫交易的数额、强迫交易获利、强迫交易所采用的暴力及威胁手段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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