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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84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40115****,汉族,高中,企业负责人,庆阳宸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庆阳宸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甲)和正宁县芭提雅住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芭提雅酒店装饰协议,高某甲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负责芭提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320万。姚发发于2019年1月31日前以转账、门面房抵账、代付材料款的方式,先后向高某甲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出工程造价。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高某甲雇佣张某妮等21人在芭提雅酒店装修装饰过程中,从事刷白、上料、贴瓷砖等工作,高某甲与张某妮等21名被雇佣人员的用工方式,均为口头协商,未签订劳动合同。被雇佣人员按天结算工资,每天工资150元。至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高某甲向张某妮等21人出具了工资结算单6张,拖欠张某妮等21人工资共计112105元,一直未支付报酬。2019年2月1日,张某妮等人多次向高某甲索要工资未果,便将高某甲投诉至正宁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2019月2月1日,正宁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庆阳宸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庆阳宸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人对拖欠的张某妮等21人工资112105元,限期于2019年2月7日前支付。2019月2月1日,高某甲本人也接到了该整改指令,但未执行该整改指令,2019年3月4日,正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正宁县公安局。立案后,正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给高某甲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但高某甲拒不到案。2020年1月7日,高某甲被抓获后于2020年1月21日主动支付农民工工资59416.65元,2020年 3月30日支付农民工工资52689.35元,截止2020年3月30日,已全额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12105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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