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9********,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门**号。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10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4日、自2020年4月25日至5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将北京地坛医院旧址土地及留存的建筑物无偿划转至其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013年4月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委托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办公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七层)对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益进行评估,在对地坛医院旧址土地评估过程中,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以评估结果价格过高为由,要求将评估价格降低,后首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高某乙伙同蔡某某、牛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等人将《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规定的规划用途调整系数由1降低至0.7,重新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评估价格为37249.9万元,造成该块国有土地价值被低估6000余万元,后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5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