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害人高某乙在其租住的平潭县潭城镇中海华侨城2期15号楼2610室卧室内,因口角纠纷被其丈夫高某甲殴打。高某甲将被害人高某乙从床上拽下后脸部砸在地上,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高某甲主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高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20)93号鉴定书;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平面图;
5.其他证据:嫌疑人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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