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3********,蒙古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决定对高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5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日13时许,在准格尔旗**镇**村*社边某某80岁大寿午宴上,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给高某乙敬酒,冯某某不让高某甲给高某乙敬酒,后揪扯起来,揪扯中致冯某某鼻部受伤,高某甲颈部受伤。2019年5月22日,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鼻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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