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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14日。

辩护人兴奇,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室内,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因琐事与李某某(男,51岁,顺义人)发生口角,后高某甲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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