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本市南湖区泾水公寓一期对面禾城人家饭店内,酒后与被害人高某乙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击打对方某某面部,致高某乙右侧鼻骨两处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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