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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6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会**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海燕,琼中县法律援助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一次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黎母山镇南利村其二哥、被害人高某乙家,欲经过高某乙家到父母亲的鱼塘里捡螺,高某乙回家后看见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将摩托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并坐在摩托车上,就责问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他不去医院看望弟弟高某丙,就过来找他打架是吗?两人遂发生肢体冲突,在争夺砍刀过程中高某乙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脖子处被割伤,之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开摩托车离开现场。2018年7月25日,法医鉴定意见(琼中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8】040号):高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2018年10月30日,法医鉴定意见(琼中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8】062号):高某乙系肢体被损伤,造成右手功能丧失8%(右中指、环指末节屈伸功能不利,痛觉减弱),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因患肝癌在家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曾海军        

检察官助理:王奇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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