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宋某某系长安区**村委会主任,2019年6月份以来,***村民高某乙,哥哥高某甲,儿子高某丙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宋某某涉嫌违法的线索。在此情况下,中间人高某丁等人相继找过高某乙进行协调,劝其罢访,高某乙以让宋某某赔偿其房子漏水维修费、土地租金及代村民收回报警器钱为由让宋某某先把钱退了再说。在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未停止举报的情况下,宋某某还找高某丙,让高某丙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默认通过拿钱解决事情。2019年6月底,高某丙约宋某某说事,二人于次日在黄良镇石佛寺村一苗圃见面,高某丙向宋某某提出50万元了结其与他父高某甲之事。随后高某丙多次通过打电话、见面的方式向宋某某索要钱款。2019年7月11日,高某丙和宋某某相约在韦曲建材街御香厨园饭店见面,在二楼包间内宋某某现场拿给高某丙12万元现金,拿给高某甲3万元现金。2019年7月22日,宋某某和高某丙见面,给高某丙40万元现金让高某丙将钱交于高某乙,高某乙开始未收,后高某丙和高某乙与宋某某在韦曲绿园十字附近本末茶馆见面,高某甲收下宋某某60万元现金,并拿出其中10万元让高某丙交于高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认定的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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