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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新区**道**村。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于2019年8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高某甲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高某甲与秦某某、高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上述五人另案处理)长期信奉“全能神”邪教组织并对外宣扬。自2019年以来,在河东区**村,秦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居住在高某乙家新住宅的二楼中,张某某(高某乙之子)、高某乙居住在该住宅的一楼,由高某乙提供“接待”,王某某提供“维护”,通过传递纸条、存储卡、宣传书籍等方式对外传播全能神邪教。2019年8月26日,在高某乙住宅中查获全能神教书籍766本、法轮功书籍38本、笔记本电脑6台、移动硬盘3个、打印机1台、全能神音视频资料内容的小存储卡41个、光盘189个、用于向外界传递存储卡、纸条等信息用的纸包4000余个、音视频播放器一宗、大量手写或打印的全能神邪教相关文章、纸条等一宗;2019年8月27日,在高某甲(高某乙之姐)处发现全能神音视频资料内容存储卡5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高某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高某甲与秦某某、高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存在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高某甲处查获的内存卡数量亦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内存卡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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