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9月1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1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26日0时20分,在陈某甲的养殖基地门前,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纠集栾某某殷某某郑某某闫某某赵某甲高某乙等人持械与陈某甲纠集的杨某某那某某栗某某朱某某项某某纠集的陈某丙(均已宣判)、陈某乙等人进行互殴。

犯罪嫌疑人高某甲于斗殴前到达嫌疑人陈某甲养殖基地处。

双方互殴造成陈某甲那某某陈某丙受轻微伤;杨某某栗某某栾某某受轻伤二级。任某某的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被砸坏,维修费用为95628元;现场周边事主佟某某被撞坏的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维修费用为1777元,事主赵某乙被撞坏的一汽大众速腾轿车维修费用为134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高某甲有纠集他人及参与斗殴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