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天津市东丽区**合作社**,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及蒋某某、高某乙、吴某某(均判刑)一方因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朱庄村选举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及于某某等人支持的魏某某一方产生矛盾,在通过石某某、韩某某从中调和未果后,高某甲暗示蒋某某纠集人员通过武力手段解决。同年5月7日,蒋某某从沈阳市纠集“二伟”,并通过“二伟”纠集40余人来津,并安排上述人员在本市东丽区金钟街东启酒店住宿。次日中午,高某甲指使高某乙事先购买搞把50根,以备斗殴时使用。同年5月10日21时许,双方因选举问题矛盾升级后,高某甲指使高某乙通知蒋某某、吴某某带人进村武力驱逐对方人员。后蒋某某、吴某某纠集多人携带事先购买的搞把窜至朱庄村魏某某车队院内,砸坏多部车辆(共计造成经济损失36572元),并将王某某、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甲构成聚众斗殴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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